法律咨询  律师推荐  互动社区  诉讼费计算  身份证查询  

falvr.com - 贵港律师法律人频道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会员登陆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RSS订阅 资讯通告:
搜索(标题): 高级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房产案例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 浏览:   评论:  
      内容摘要: 原告西门庆因18年前父亲与被告潘金莲达成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将被告潘金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父亲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西门庆因18年前父亲与被告潘金莲达成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将被告潘金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父亲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争议房屋遇拆迁,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总额的30%。原告西门庆诉称:父亲(已去世)与被告潘金莲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清河县西溪南村的房屋及院落卖给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亲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被告潘金莲辩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原告父亲与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村委会干部在协议上签字,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按协议已全面履行了义务。

律师解读: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被告潘金莲购买的房屋属清河县西溪南村所有,而被告潘金莲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父亲与被告潘金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清河县西溪南村已被清河县规划纳入2010年动工拆迁范围;原告主张诉争房产如遇拆迁要求被告给付其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此房屋买卖行为中的过错责任,以及被告潘金莲在购买该房产后的装修及增建情况,综合考虑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以诉争房屋及院落的拆迁利益的25%归原告所有,75%归被告所有为宜。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及院落如遇拆迁,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总额(包括区位补偿总价、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作价、弃楼补贴)的25%,于被告取得拆迁补偿款后10日内给付。(以上人物为化名)

       法律人网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谢谢。
律师在线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点击 我要咨询律师 

  我要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您的呢称: 验证码: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1、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3、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4、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5、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