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地点: 案号:x劳仲案字[ ]第 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书记员: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调解情况: 签字:
文书制作要点
调解笔录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主持争议当事人双方调解时如实记录调解全过程的文书。
特别提示
填制调解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解决的全过程,在仲裁程序前不仅有企业调解,而且在仲裁和诉讼中还有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
(2)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分为开庭裁决前的调解和开庭裁决程序中的调解两种。仲裁庭开庭裁决前的调解,使用本笔录。开庭裁决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再进行的调解,应记入庭审笔录。
(3)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主持调解,其他案件,由仲裁庭主持调解。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调解笔录应当记明调解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调解地点、案号、案由,案号、案由应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上的案号、案由一致。
调解笔录中还须记明参加调解的人员。由仲裁员一人独任调解的,应写明该仲裁员及书记员的姓名、职务。如果是仲裁庭主持调解的,应写明仲裁庭人员的姓名并写明谁是调解的主持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应在笔录中一一载明。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涉及第三人参加调解的,还应列明第三人的情况。
(6)“调解情况”一栏应写明整个调解的全过程,一般应载明下列情况:①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及证据;②被诉人的答辩理由、请求和证据;③仲裁庭(员)经调查查证属实的证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争议的规定;④申诉人的调解方案,被诉人对调解方案的意见。达成调解协议的,笔录中应如实记录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调解方案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该情况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7)调解笔录是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依据,因此,调解笔录制作完毕,必须交当事人双方阅读,当事人认为记载内容与事实或与自己陈述不符的,有权要求更改,更改处应加盖要求更改的当事人的名章。经阅读,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在笔录最后一页的下方写明“笔录已阅读过,与庭审活动和当事人的陈述一致”的字样并签字。仲裁员和书记员也应签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也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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