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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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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2010-08-11

【法规全文】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51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九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8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35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231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358.5

4

农、林、牧、渔业

15840

采矿业

24381

制造业

24012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835

建筑业

2461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157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901

批发和零售业

23254

住宿和餐饮业

15853 

金融业

56919

房地产业

2537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78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40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99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2587

教育

28133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826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245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979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44号通知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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