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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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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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的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行贿罪的认定

划清本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行贿罪与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划清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行贿罪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应当结合行贿的数额、行贿的次数、行贿的人数、行贿的方式、行贿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予以确定。

行贿罪案例

被告人张俊义于1999年4月至2002年8月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某市殡仪馆(全民事业单位)原馆长赵某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次,合计人民币6500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俊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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