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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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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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量刑、处罚

滥伐林木罪,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案例

2008年5、6月期间,被告人彭贵生伙从王桂生购买了位于安福县赤谷乡黄屯村珠元上村的省级公益林“老山坑”山场的阔叶树,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彭贵生等人雇请民工采伐阔叶树。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阔叶树折立木蓄积为125.526立方米。在砍伐王桂生山场阔叶树的同时,还将周边山场的部分阔叶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阔叶树折立木蓄积为142.426立方米。法院认为被告人彭贵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滥伐林木罪法律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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