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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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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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登记之后,便抽逃出去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实质,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
第二,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是:一是前者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后者的主体范围要宽一些,还可能包括公司登记中的其他相关人和实施人,如代理人、中介人等。二是前者发生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和公司成立之后;而后者只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三是这两种犯罪在虚假出资、取得公司登记方面有交叉,在实践中应具体分析。如果虚假出资只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且仅仅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应当以后罪论处;如果不仅是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且又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4)刑罚及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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