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断一罪概念性质
什么是处断一罪,处断一罪又称“裁判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和“处分的一罪”。法律把实质上的数罪,在科刑上当做一罪处断的情况。处断上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它们比并合罪(即要并罚的数罪)更接近于一罪。尽管它们的名称用处断上的一罪来表示,但其本质仍是数罪而不是一罪。处断的一罪相对应的是单纯的一罪。单纯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持续犯、徐行犯。
二、处断的一罪包罗持续犯、牵连犯和领受犯。
(一)持续犯
持续犯的概念 所谓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统一的犯罪居心,持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不异的犯罪过为,触犯统一着缦沱的犯罪形态。
持续犯的根基组成特征: 1.持续犯必需基于持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统一犯罪居心,这是组成持续犯的主不美观要件。(1)行为人的数个犯罪居心必需统一。 (2)行为人数个性质统一的犯罪居心,必需源于其持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不美观意图(简称持续意图)。 (3)因为持续意图必需在一系列呈持续状况的犯罪过为起头实施之前形成,因而,特定持续意图所制约的各个具体犯罪居心现实都属于预谋居心。 2.持续犯必需实施数个足以零丁组成犯罪的风险行为。这是持续犯成立的客不美观要件之一。 3.持续犯所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需具有持续性。 4.持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过为必需触犯统一着。
持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持续犯我国一般采纳的处断原则是,按照一罪从重赏罚,可是,对于是可以从重赏罚仍是理当从重赏罚,以及除在法定的幅度内从重赏罚之外,是否可以按照更重的法定刑幅度酌情量刑(即法定刑的升格)等问题,存在着分歧的不雅概念和做法。我们认为,对于持续犯理当合用俺寤黠从重赏罚或俺寤黠作为加重组成情节赏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持续犯俺寤黠论处,不实施数罪并罚的前提下,理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着缦沱从重赏罚或者作为加重组成情节酌情判处科罚。
(二)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体例行为或结不美观行为又触犯其他着缦沱(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组成特征 :牵连犯必需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牵连犯必需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自力的风险社会行为;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风险社会行为之间必需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风险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不美观的内在联系。并彼此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需触犯分歧的着缦沱。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凡刑法分则条目对特定犯罪的牵连明晰划定了响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划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酷遵照刑法分则条目的划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合用响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目未明晰划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理当合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科罪处刑,不实施数罪并罚。
(三)领受犯
领受犯的概念 所谓领受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过为。因其所合适的犯罪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凭借与被凭借关系,从而导致其一一个不具有自力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自力性的犯罪所领受,对行为人仅以领受之罪论处,而对被领受之罪置之非论的犯罪形态。
领受犯的组成特征 : 1.行为人必需实施数个均合适犯罪组成要件的风险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过为,必需基于其内在的自力性与非自力性的对立统一特征,而彼此形成一种领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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