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案情】甲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3月8日郊西信用社给甲市气化燃料厂贷款50万元,担保人是甲市石化实业公司的前身甲市经济开发
【案情】甲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3月8日郊西信用社给甲市气化燃料厂贷款50万元,担保人是甲市石化实业公司的前身甲市经济开发区谷水第一加油站。当年气化燃料厂资金全部投入超能燃料公司,在郊西信用社无异议的情况下,超能燃料公司自愿承担气化燃油厂的还款责任。因为超能燃料公司没有如期偿还借款,郊西信用社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甲市中级法院制作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其中给郊西信用社的调解书由其诉讼代理人天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签收。郊西信用社不服调解书,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原审调解书漏列担保单位为当事人,使其逃脱法律责任;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没有被授予签收调解书的权限,王律师代签调解书是越权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郊西信用社不承认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问题】诉讼代理律师是否有权代当事人签收调解书?
【案情】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6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有一子。1992年后,被告与他人来往密切,并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95年12月,被告离家不归,与原告分居且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为此,原告于1997年10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并表示为了孩子暂时不同意离婚。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1998年4月14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当原告问审判员何时可以重新再结婚时,审判员顺口便说:“只要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就可以结婚了。”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上诉状,便于5月15日与中学时期的同学登记结婚。事后得知,被告于5月2日通过当地邮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上诉状。5月8日市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10天后,市中级法院通知了一审法院。
【问题】本案法院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情】1995年8月16日,韩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忠明赔偿医药费800元。由于起诉状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审判人员告知原告3日内进行补正。
法院于8月18日立案受理,8月26日向被告吴忠明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后经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同意将答辩期限延长5日。
经过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决定在9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遂于9月2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原告12岁的小孩带回家(该小孩所在学校紧靠法院),同时,又叫一位回家休假的县政府干部将出庭传票顺便带给被告人。
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吴忠明赔偿医疗费用等780元。审判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9月10日到庭审判,9月16日,法院把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并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宣判后第2天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吴忠明不服一审判决,于9月28日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经审查,受理了被告的上诉。
【问题】1.指出本案中涉及到的期间和期日。
2.指出本案中的指定期间和法定期间。
3.指出本案在适用期间和送达方式方面的错误。
【案情】高某(男)与王某(女)均系粮库工人,两人在工作中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后来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以高某犯罪,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高某在答辩中表示,要让自己抚养一个女孩(由其父母代养),便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犯罪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高某正在服刑,且刑期较长,无力抚养;其父母又已年迈,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孩随原告王某生活。
【问题】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判决书用何种方式送达?
【案情】金某是金家独生女儿。解放前,因父亲早逝,生活困难,金某随母外出帮佣,家中祖传的3间房托其堂兄照管。后来其堂兄在未征得金某母女的同意的情况,便将3间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文化大革命”后,金母亦去世,金某回家要求收回房屋时,方知其堂兄已将产权变更登记,其堂兄拒绝将3间房屋归还金某。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3间房屋产权属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3间房屋。一审判决这3间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金某不服判决,回家后即四处打听,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恰逢此时,连日阴雨,山洪暴发,冲毁道路,交通中断,邮政不通,金某无法按期递交上诉状。待洪水退后,恢复交通时,金某拿着上诉状立即赶到法院,但上诉期已超过10天。
【问题】金某还能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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