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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教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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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一、性质和组成
1.性质 中央军委是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2.组成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军委主席

一、性质和组成
1.性质 中央军委是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2.组成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军委主席由全国人
大选举产生,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 决定。
二、任期和责任
1.任期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2.责任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三、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 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 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 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
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 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宪法规定的中央军委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我国武装力量是党缔造并 指挥的。所以,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乃是同一个机 构。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一、概述
  地方国家机构相对中央国家机构而言,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 构。由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 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已在本书第五章中详述,所以本节 不再重复叙述。
  另外,地方国家机构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外,还应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于法院、检察院另有阐述,所 以本节亦不涉及了。
  本节《地方国家机构》所写内容,仅限于叙述省、直辖市、市、市辖区、 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和人民政府。
二、行政区域划分
(一)调整行政区划应遵循的原则
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有利于经济发展;
3.有利于巩固国防;
4.有利于民族团结;
5.照顾自然环境和历史传统。
(二)我国的行政区划现状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以下分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分为区、县;县分乡、镇。
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以下分乡、民族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分为乡、镇。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组成和任期
  1.性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是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由一定数额的人民代表组成。
  2.产生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 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举产生。
  
  3.组成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由 350—1000 名代表组成;设区的市、 自治州由 240—650 名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由
120—450 名代表组成(人口特少的地方可少于 120 人)。
4.任期:每届任期为 5 年。
(二)职权
  1.制定规范,保证法律执行。(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区域 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 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在本行政 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 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决定人事。(1)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2)选举省长、 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 长,区长、副区长;(3)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 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4)选 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监督权。(1)听取并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2)听取并
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 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4)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 命令;
4.重大事项决定权。(1)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 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 的重大事项。
5.保障各种权益。(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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