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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功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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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高玉宝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其享受国家重点优抚待遇,其实际正常收入以及享受的医疗、生活待遇都远远高于普通农民。将高玉宝的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对待

基本案情:高玉宝(化名),男,生于1926年2月,农民,2010年4月28日驾驶人力三轮车在路经十字路左转弯时与一辆普通客车相撞,在医院重症监护室(ICU)抢救治疗15后死亡。高玉宝(化名)生前于1944年参加革命,1948年因战负伤,并荣立二等功。6月28日,其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高玉宝(化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双方对死亡赔偿金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被告则主张按农村居民。

判决:高玉宝(化名)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属实。高玉宝(化名)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因参加革命战争荣立二等功,并受伤致残,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医疗和生活待遇,每月额外从财政上领取补贴,收入明显高于农民,从兼顾公平和正当利益的角度出发,死者高玉宝(化名)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情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判决。

判后答疑:本案的诉讼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饱受争议的区别对待制死亡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的可能和法律依据。但是,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前,根据法律溯及力制度并不能直接适用。本案当中的死者高玉宝(化名)从户籍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农民,但其身份却有着本质的不同:高玉宝(化名)于1944年参加革命,1948年因战负伤,并荣立二等功,并在2005年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国家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特殊待遇(每月领取生活补贴,并享受当地民政局、卫生局办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就诊)。可见,高玉宝(化名)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其享受国家重点优抚待遇,也就是说,其实际正常收入以及享受的医疗、生活待遇都远远高于普通农民。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如果单纯地将高玉宝(化名)视为农民对待,对其家属是一种潜在的利益损失,也是一种情理上的不公;而将高玉宝(化名)的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对待,不仅是出于一种公平公正之考虑,也是对其的既有利益是一种呵护,对国家优抚政策的支持和贯彻,更重要的是对革命功臣的一种尊重,对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推进,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强力促进。综合分析,法院遂依据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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